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本届**人大代表,户籍地及住所地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码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哥哥肖某甲,由**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途径**村4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驶出路外高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肖某某受伤、被害人肖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
1.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案发后,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2万元丧葬费,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被不起诉人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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