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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4211987********,1987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株洲宏达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花园**座**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刘兴平、罗宏亮律师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肖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沿衡阳县西渡镇清江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镇**路**路交汇处路口时(该处无交通信号灯),遇被害人雷某某在其车行前方人行横道线旁等候车辆通过,因对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肖某某视觉障碍,其在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下,未减速慢行及未注意避让行人,致粤******车车头将雷某某撞倒在地,雷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在该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伤,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一方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一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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