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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中共党员,西峡县**局工作人员,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城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西峡县城区**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西峡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路段左转,与沿**大道自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经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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