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汉族,文盲,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肖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搭乘罗某某由水城县米箩乡彭家寨往俄戛至米箩公路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用于没有路名路号的便道0km+100m(小地名:岩脚田)处时,侧翻于行驶公路左侧坎下的另一条公路上,造成乘车人罗某某当场死亡、驾车人肖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肖某某已积极与被害人罗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主动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司法部门对肖某某不追究一切刑事责任。双方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肖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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