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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住贵阳市南明区**路**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19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无证驾驶贵AH****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方向沿富源路行驶至东泓福源国际B区停车场出入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奔跑的未被监护人安全带领的学龄前儿童宋某某、追赶宋某某的巩京慧,与吕东驾驶在前方同向行驶的贵FJ****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撞击隔离花台停下。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巩京慧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家属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警察到现场处理。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经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巩京慧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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