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期**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老年电动车,搭载其妻子被害人王某某沿渝北区玉峰山镇龙门村31组苗圃基地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该路段一缓坡路段时,王某某下车步行时,肖某某因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在上坡时后溜与王某某相撞,导致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钝性机械性暴力造成颅脑和胸部损伤死亡,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鉴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纯电动汽车,行驶、转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查,肖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关系融洽,案发后,肖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合格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辜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