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川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高板方向往淮口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金堂县三溪镇文化街向阳街党建文化广场外路段处,车前部与同向前方在道路右侧步行的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筹集医药费驾车离开现场,其妻子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目前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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