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6时35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栏板货车至宁永线K73+867M处时,与对向由被害人扎史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扎史某某受伤(扎史某某随即前往宁蒗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离开并于2019年12月29日0时47分被发现在宁蒗县城万格广场己死亡,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死亡原因鉴定,其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损伤后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死亡”),以及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即被害人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扎史某某到宁蒗县人民医院就诊,其诊断结果为轻型颅脑损伤,左足第2趾中节趾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导致被害人扎史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损伤后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死亡。肖某某的肇事行为只是被害人扎史某某死亡的诱因、条件,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而肖某某的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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