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肖XX驾驶桂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往XXXXX方向行驶,同日22时25分行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路段时,碰撞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戈,黄X被碰撞后身体被往前抛出,再次碰撞到对向驶来的由梁XX驾驶的桂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头前部位,造成黄X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1227120190000100号),肖XX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肖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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