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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汉族,大专毕业,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政府。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2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3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4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豫******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新蔡县砖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砖余路时庄公路处时,与相对而行的行人时某甲、时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时某乙当场死亡,时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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