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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5********,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湘******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沅江市**镇光华一桥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肖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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