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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95********,汉族,大学本科,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闽GQ****号小型轿车,从清流县李家乡往清流县龙津镇行驶,行经清流县道余李线60km+500m路段时,碰撞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闽GQ****号小型轿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及前照灯装置性能均正常,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介于67km/h至69km/h之间。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后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委托黄某乙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采取与被害人杨某某说话,让其保持意识清醒的抢救措施。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7日,肖某某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由肖某某提供的语音详单、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由杨发祥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肇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勘验笔录;6.肖某某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且日常表现一贯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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