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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码:4310811995********,群众,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号,无固定职业。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中旬,杨磊(已判决)为了能够经营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做现货交易,便通过QQ联系网友李瀚文,让李瀚文帮其伪造了一份《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中海集团在潍坊前海物流园项目设立前海贵金属经营部的批复》(潍政函<2016>64号)公文。

2016年9月初,杨磊又安排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花费1200元找人伪造了“潍坊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网站,肖某某又接受其安排,将事先伪造的公文挂在该网站上。

2019年12月30日,杨磊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系初犯、从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应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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