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制造毒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刘某某(已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以及一名福建籍同案人(身份不详,现在逃)高价租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位于安化县**镇**村五里排的宾馆一楼仓库预谋制造毒品。租好场地以后,刘某某前往缅甸并转移到幕后,刘某某和涂某某(已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等福建籍制毒技师先后多次前往安化县大福镇肖某某的宾馆内具体操作实施制毒前期准备工作,先后多次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至肖某某的仓库和制砂场内,准备制造毒品。2019年5月,刘某某安排刘某甲从缅甸赶回湖南安化协助涂某某等福建籍制毒技师具体实施制毒前期准备。因租用的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场地太小,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又租了自己沙场旁边田建安砂场的一块地,且重新在上面搭建仓库,然后也高价租给刘某某以及福建籍幕后老板。2019年8、9月份,肖某某、刘某甲、涂某某以及另外6名制毒技师将全部易制毒化学品转移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两个仓库里面以后,涂某某等福建籍技师就开始试验制造毒品,但多次均以失败告终,后涂某某等福建籍制毒技师察觉是制毒原料丙酮有质量问题后,又重新从山东进购4吨丙酮于2019年9月21日运至安化县梅城镇,并暂存在刘某甲位于梅城镇清水塘村的家中。9月24日,涂某某等福建籍制毒技师离开安化后一直没有重新制毒迹象且失去联系,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协商并承诺支付10.5万元租金后,决定于当晚安排车辆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仓库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至云南昆明进行贩卖。当晚,肖某某、刘某甲在将易制毒原材料装车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同时将刘某甲家存放的易制毒化学品4吨丙酮一并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肖某某主观上明知刘某某等人租赁其厂房是用于制造毒品,且该厂房是否系高价出租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安化县公安局认定肖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