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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89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罗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6日被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罗江县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被罗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田春光,四川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在知道**私属是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然为**私属工作,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协助作用,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作出酌定不诉处理。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8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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