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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94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太和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豫R8****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0时45 分许,当其驾车至义乌市**路**号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 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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