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韶关市**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0A****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暴龙美食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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