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977********,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9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豫R8****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门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酒后驾驶被查时间在21时许,结合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超立案标准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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