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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同住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自己牌照为川**的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王某某从住址出发,沿**乡**村村公路骑行至邻水县**乡临时政府处发生侧翻,王某某因此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发生争吵、抓扯,后王某某向邻水县公安局报警。邻水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酒驾,随即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5.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带至邻水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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