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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攸县人,住攸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开车赶到朋友欧阳某某家吃晚饭,吃饭期间肖某某喝了米酒。当晚20时40分许,肖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106国道1805KM+30M路段时,被攸县交警大队查获。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8.8mg/100ml,遂叫**卫生院医护人员到第五执勤中队抽血封存,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4.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肖某某系初犯,能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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