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该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肖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离**收费站入口约50米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芦淞大队交通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3mg/100ml。
2020年4月3日,肖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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