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坪**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本区其店内独自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后其步行回至租房睡觉。次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其闽C8****号牌小型轿车从本区北峰街道群石社区高厝路58号出发行驶至本区普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由东南医院护士对其进行抽血并送检,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8mg/100ml。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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