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2018年12月6日21时40分左右,肖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花园小区内与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12月10日鉴定,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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