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豪爵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道**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现场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经医院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体内乙醇含量112.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