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人,工作单位邵阳市双清区爱莲办事处,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镇**号,住北塔区**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打架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其战友在双清区老火车站旁边的饭店吃完饭后,因妻子在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口发生交通事故,遂驾驶湘******小型轿车到达事故现场的时候,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126.52mg/100ml。2020年7月2日肖某某主动到**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说明;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认罪认罚具结书;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公安机关扣留的湘******小轿车已返还肖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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