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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XXXXXXXX0012,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XX街XX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X路XXXX小区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号。自由职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陕CXXXXX号小型轿车沿福临堡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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