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镇**队**号,住云南省景洪市**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号码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王震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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