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62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职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浙H0X****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天元府路口时撞上中央隔离护栏,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花园中队巡逻至该路段发现后反馈至指挥中心,事故中队立即赶至现场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财物损失共计5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 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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