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4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湘DG****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官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5.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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