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园。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赣******小车沿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进入江铃立交桥距鲲鹏酒店1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3.33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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