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江县南江镇小河三中至仿古街方向行驶。23时31分,当车行至南江镇仿古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7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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