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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搭载2人由大邑县内蒙古大道圣桦城SPACE酒吧出发,沿内蒙古大道、雪山大道、大安路往大邑南入口方向行驶。1时37分许,当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邑县大安路成温邛高速涵洞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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