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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1********,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商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京******的**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和平区张自忠路津湾广场停车场驶出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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