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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村,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许,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肥东县包公大道与梁园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4月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肖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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