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郎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驶往安徽省郎溪县**镇**村。16时许,当其行驶至郎溪县凤河路3公里处时,被执勤的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巡逻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20mg /100ml,后带其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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