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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Z119号

被不起诉肖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94********,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南岗镇小迳东路进沧头中路一横路西83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车辆照片、户籍材料等物证、书证;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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