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村**组,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29日分别由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湘LR****的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市场往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地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查获。随后抽取被告人肖某某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肖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9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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