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7****小汽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金河湾二期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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