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路**街**号,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小区**栋**房。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杨宏康的见证下,本院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桂K1****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梅山斜坡路段,在交警查证时被发现饮酒,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检出乙醇含量为99mg/100ml,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附:
1.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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