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城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6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赣D****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至贵州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3时10分,依公安人员安排,北海市**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液进行血中乙醇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