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B13****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惠阳区淡水镇金惠大道万城红绿灯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1.5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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