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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派出所治保队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号附**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0时54分许,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川A*****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华彩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华彩路4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肖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分别为153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肖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肖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58.8毫克/100毫升,肖某某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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