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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5********,汉族,大学本科,务工,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0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成青路由青白江往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新都区成青路木兰桥路段时,与路边的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川A*****小型轿车受损、护栏轻微受损。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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