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牛王庙一烤鱼店和春熙路附近一KTV内喝酒。次日3时许,肖某某驾驶川K*****号雪佛兰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凯宾酒店地下停车场出发,由总府路方向沿蜀都大道向水碾河方向行驶,3时3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蜀都大道大慈寺路东风大桥公交站站台前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川A*****号长安牌灰色小型面包车追尾,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某报警,肖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肖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后,肖某某赔偿王某某65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