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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花园**期**栋**,暂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北关市场一“KTV”饮酒后,驾驶甘H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州区雷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云翔”北口路段时,被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3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14.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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