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52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赣******的机动车行驶至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路与澄湖西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肖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7.53mg/100ml,未检测出毒品成份。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