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82********,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有限公司工程师。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冀AL****号小型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问津街口西200米处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31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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