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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011982********,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有限公司工程师。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冀AL****号小型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问津街口西200米处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31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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