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现住龙马潭区**镇**道**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马潭区**道**段处,因涉嫌酒后驾车被龙马潭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民警随即将肖某某带至龙马潭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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