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5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槐荫区威海路西首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3.9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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