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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现住浙江省云和县**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云和县“虾霸”餐厅吃晚饭时饮酒,后驾驶浙K9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和县浮云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云和县浮云路与府前路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浙KZ270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得知李某某不愿意私了并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肖某某进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后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ml(146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车辆损失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并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驾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驾驶证号查询、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谅解书、返回物品凭证、接处警登记表、送达回执,认罪认罚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记录图、照片;

5.鉴定意见:丽医所 [2020] 毒鉴字第454号鉴定书;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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