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3****小型轿车途经本区**线** 公园前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驾驶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